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一般警察、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22499
年份:104年
科目:一般警察/警察◆四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112年前)
24 為規範爆竹煙火之管理、預防災害發生、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安全,對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管制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 0.25 公斤
(B)爆竹煙火種類在 2 種以上時,以各該爆竹煙火火藥量或總重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為 1 以上
時,即達管制量以上
(C)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 5 公斤或總重量 25 公斤
(D)火花類一般爆竹煙火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一般爆竹煙火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
量 10 公斤或總重量 50 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