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無人承認繼承時,何人應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A)法院
(B)親屬會議
(C)遺產管理人
(D)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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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61), C(1403), D(51), E(0) #711335

詳解 (共 1 筆)

#1294619

第 1177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第 1179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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