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上班遲到,乙向老闆告狀,使甲心生不滿。下班時,甲欲教訓乙,讓乙以後不要愛告狀,未料
甲一個巴掌,竟讓乙摔倒,頭部撞擊路面石塊而亡。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殺人罪
(B)成立強暴侮辱致死罪
(C)成立重傷致死罪
(D)成立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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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24), C(252), D(4721), E(0) #2796700
統計: A(226), B(24), C(252), D(4721), E(0) #2796700
詳解 (共 7 筆)
#5239624
傷害致死罪是由行為人故意實行傷害行為,構成傷害罪之後,因為傷害罪的傷害行為,再導致被害人死亡,而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死亡結果並非是故意,但有過失時,就會構成傷害致死罪。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傷害是故意的,但是對於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只是過失而並非故意,若是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有故意,則應該論以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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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5857
傷害致死罪與殺人罪最大之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以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否具有殺人的故意作為判斷標準。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是以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而著手實行殺人行為,而發生死亡結果時,為殺人;倘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使被害人喪失生命之故意,僅以使被害人之身體健康受到傷害,而後傷害的行為導致死亡的結果時,為傷害致死罪。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045號刑事判決要旨
傷害致人於死罪,以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為要件。受傷後因疾病死亡,其傷害行為與死亡之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應視其疾病是否因傷害所引起而定,如係因傷致病,因病致死,則傷害行為與死亡之結果即有因果關係;倘被害人所受傷害,原不足引起死亡之結果,嗣因另有與傷害無關之其他疾病、或其他偶然獨立原因之介入,始發生死亡之結果時,方能謂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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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1084
用巴掌打人不太可能造成重傷
巴掌甚至在刑法上很多判例是屬於公然侮辱之行為
那打完巴掌 (未料)乙倒地 頭部撞擊地面石塊而亡
可知乙之死亡結果 並非甲之本意
那既然本意是出於傷害 但又造成死亡之加重結果
則為加重結果犯
論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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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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