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乙為夫妻。甲死後,乙與丙再婚。甲之母為丁,丙之父為戊,關於眾人間之親屬關係,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丁戊間沒有親屬關係
(B)乙丁間沒有親屬關係
(C)乙戊間為直系姻親關係
(D)乙丁間為直系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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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539), C(48), D(263), E(0) #2790275

詳解 (共 7 筆)

#5413831

《民法》第971條在1985年修正,理由為我國民間夫死妻再婚,妻子與前夫親屬維持姻親情誼者,所在多有,因此不應把「夫死妻再婚」納入姻親關係消滅的事由。換言之,無論是「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一方死亡後他方再婚」,並不會讓既有的婆媳關係或翁婿關係消滅,姻親關係依然存在。
 丈夫車禍過世後,與妻子之間的婚姻關係就消滅了,可能有人會以為既然婚姻關係消滅,妻子與夫家的公婆在法律上的姻親關係,也會連帶解除,但實際上並非如此。依現行《民法》規定,媳婦與公婆屬於直系姻親,而姻親關係不受夫妻其中一方過世影響,只有離婚或婚姻關係被撤銷才會消滅,「換句話說,只要沒有離婚,公婆就是一輩子的。」

 

我國《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所以,妻子即使因丈夫死亡導致婚姻關係消滅,她與婆家的姻親關係仍然存在,也因此衍生許多權利義務問題,例如繼承權利與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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