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夫乙妻育有共同未成年子女丙,但甲乙大吵後分居逾 6 個月,丙甲仍共同生活。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甲乙分居逾 6 個月,同居義務消滅
(B)甲乙並非離婚,故民法未規定關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C)丙為未成年人,因有與父母同居之義務,故丙負有輪流與甲乙共同生活之義務
(D)甲乙已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則甲乙均得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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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57), C(93), D(455), E(0) #2781025
統計: A(32), B(157), C(93), D(455), E(0) #2781025
詳解 (共 3 筆)
#55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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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乙分居逾6個月,同居義務消滅
→未規定
(B) 甲乙並非離婚,故民法未規定關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未規定
(B) 甲乙並非離婚,故民法未規定關於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有規定
第1089-1條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C) 丙為未成年人,因有與父母同居之義務,故丙負有輪流與甲乙共同生活之義務
→沒規定未成年子女有與父母同居之義務
比較:
1.未成年子女之住所:
第21條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2.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第1089條第1項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D) 甲乙已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則甲乙均得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O)
第1010條第2項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於夫妻均適用之。
第1010條第2項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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