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市政府基於成本考量將該市所興建所有的焚化爐,委託乙公司運作經營。由於乙公司人員操作 焚化爐不當,釋放大量戴奧辛等有毒氣體致周邊居民吸入後產生健康的危害。請問受害居民應如 何求償,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市政府既已將焚化爐委託乙公司經營管理,受害居民僅能向乙公司行使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 賠償,國家並無責任
(B)受害人民仍得以甲市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提起國家賠償之訴,不論該焚化爐是否已經委託乙公 司經營管理
(C)受害人民對於其身體健康的損害,必須證明乙公司人員操作焚化爐有過失,始能請求國家賠償
(D)受害人民對於身體健康之損害,僅能擇一向乙公司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或以甲市政府為賠 償義務機關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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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313), C(192), D(183), E(0) #2799196

詳解 (共 4 筆)

#5219804

國賠法 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共設施因為設置或管理欠缺導致的人民損害,是採取無過失責任,不論管理機關對欠缺有無故意過失,都要負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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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C選項錯在哪?

是因為少了"故意"或過失,還是即使無過失也得請求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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