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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113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21176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21176

年份:113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4 甲有三名子女乙、丙、丁。乙與戊結婚後,甲認為乙是長男,甲應該要住到乙新買的房子。乙於是提議甲之遺產必須由乙全部繼承,甲才可以住過來。甲找來丙與丁,分別讓丙、丁寫下對甲之遺產拋棄繼承之書面。甲死亡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既已與乙約定,故丙、丁拋棄繼承有效
(B)丙、丁於甲生前所為之拋棄繼承,並無效力
(C)丙、丁未以該書面為拋棄繼承之登記前,拋棄尚不生效力
(D)丙、丁之拋棄繼承,自甲死亡時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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