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欠乙錢,丙出面願代替甲清償債務,甲嚴正拒絕丙之好意,但乙卻仍然私下收受丙之給付,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受領給付,對甲不生效力
(B)乙應得甲之同意,始得受領給付
(C)甲縱然反對,但對乙之債務仍然消滅
(D)乙為不當得利,應返還丙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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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401), C(4137), D(533), E(0) #138417
統計: A(209), B(401), C(4137), D(533), E(0) #138417
詳解 (共 6 筆)
#382115
民法第309條規定
I.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所稱『經其受領』,乃指受領清償利益之事實而言,並非債權人或受領權人之意思表示,故清償在性質上僅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
I.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所稱『經其受領』,乃指受領清償利益之事實而言,並非債權人或受領權人之意思表示,故清償在性質上僅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
民法第311條規定
I.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II.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債權人不得拒絕
所謂『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僅指債權人得拒絕第三人清償而已,並非謂債權人不得受領清償,亦非謂第三人因此而不得清償。
I.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II.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債權人不得拒絕
所謂『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僅指債權人得拒絕第三人清償而已,並非謂債權人不得受領清償,亦非謂第三人因此而不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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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485
基本上,第三人為清償,可使債務人消滅債務,債權人亦可獲得債權而滿足,所以由第三人清償好處很多,法律原則上對此抱持歡迎之態度,但亦有例外,請參考最佳解民法第311條規定,在此不贅述。
再來樓上提到民法第297條一項,係指債權讓與,在此題目是丙替甲清償債務,而不是乙把債權讓與丙去向甲要錢,所以與此題目無關。
(p.s.此為個人淺觀,若有錯誤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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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728
須注意 民法311條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以下係節錄最佳解的參考網址中的第一人回應(http://bbs.mychat.to/sindex.php?t849556.html)
甲:債務人 乙:債權人 丙:第三人
此為第三人之清償,也就是乙可拒絕丙之清償,也可不拒絕,但當甲不反對時,就不可拒絕。(沒理由阿!)
若當甲反對時,乙也可以拒絕或不拒絕,但如第三人亦有利害關係者,就不能拒絕。
而乙既然已經收下,就有清償之效力。(民法第3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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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497
常理思考,民法很人性化的。幫人還債還要被擋...那法院真的太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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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768
可是民法第297條第一項不是有提到:債權之讓與,非經由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題的意思,假並沒有收到通知ㄚ,為何不能選A???有請高手現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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