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死亡時,不知何人得繼承其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由甲之鄰居乙,通知親屬會議
(B)親屬會議應於 3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C)遺產管理人丙就職後,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3 個月以上之期間,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
(D)丁出而承認繼承,能確定丁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丙應將遺產移交於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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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24), C(234), D(320), E(0) #3183617
統計: A(9), B(224), C(234), D(320), E(0) #3183617
詳解 (共 5 筆)
#6168991
(B) 親屬會議應於 3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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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C) 遺產管理人丙就職後,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3 個月以上之期間,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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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D) 丁出而承認繼承,能確定丁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丙應將遺產移交於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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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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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2429
錯在3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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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011
民法§1177:遺產管理人之選定及報明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A:不須經過鄰居組織親屬會議。
B:一個月內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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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79: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1.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2.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2.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C:一年以上,非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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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84:遺產管理人行為效果之擬制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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