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生前製作代筆遺囑,將二分之一遺產遺贈同居人乙,另二分之一遺產由女兒丙繼承。乙與前夫
有一子丁,丙有一子戊。乙、丙某日搭乘同班巴士,遭遇車禍,均不幸死亡。甲因過於悲痛,於
翌日亦心臟病發而死。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由丁獲得二分之一、戊獲得二分之一
(B)由丁獲得全部
(C)由戊獲得全部
(D)遺產應全部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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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63), C(1443), D(196), E(0) #2354569
統計: A(365), B(63), C(1443), D(196), E(0) #2354569
詳解 (共 4 筆)
#4258191
同居人乙與前夫有一子丁,乙不是配偶,丁不是繼子。女兒丙和孫子戊是直屬血親,所以輪不到外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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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694
1201條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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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先死亡就不能受遺贈,遑論其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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