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遭警查獲涉嫌賭博,並移送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因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而告
確定。之後該賭博案因罪證不足經法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試問甲可循何種法律管道請求撤銷或廢止該
罰鍰處分?
(A)依行政程序法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B)依訴願法申請再審
(C)依行政訴訟法聲請再審
(D)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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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37), C(70), D(7), E(0) #1728958
統計: A(163), B(37), C(70), D(7), E(0) #1728958
詳解 (共 3 筆)
#3133391
行政程序法
第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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