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育有子女乙丙丁,甲生前立有遺囑表示宥恕丁對甲之重大侮辱,乙先於甲死亡,丙在甲死之後隱匿遺囑遭發現。乙有子女 A 與 B,丙無子女,丁有子女 C。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 B 得四分之一
(B) C 得二分之一
(C)丙得三分之一
(D)丁得三分之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2), B(55), C(89), D(159), E(0) #3225495

詳解 (共 7 筆)

#6098567
用實際數字來套用比要好懂 假設甲有遺產1200萬
丁因為經宥恕 所以有繼承權 丙隱匿遺囑 所以喪失繼承權
乙因為先死 所以子女得代位繼承甲之遺產
所以丁分得600萬 是1/2
AB分別分到300 所以是1/4
30
0
#6082060
甲育有子女乙丙丁 甲生前立有遺囑表示宥...
(共 7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6
#6153016
第 1145 條 有左...
(共 3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6178650

1145第二項只規定:前項2-4款經宥恕仍不喪失繼承權

但第五款重大虐待侮辱可不可以經宥恕而保有繼承權?
通說認為,第2-4款惡害這麼嚴重都可以宥恕了,則舉重明輕,第5款當然也可以宥恕
6
0
#6221052
目前通說認為代位繼承是「固有權說」,也就是代位繼承是以自己(孫2及孫3)固有的繼承權直接繼承遺產,並不是繼承兒2(繼承被代位人)的權利
2
0
#6425129

甲育有子女乙丙丁,甲生前立有遺囑表示宥恕丁對甲之重大侮辱,乙先於甲死亡,丙在甲死之後隱匿遺囑遭發現。乙有子女 A 與 B,丙無子女,丁有子女 C。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 B 得四分之一
(B) C 得二分之一→不得繼承
(C) 丙得三分之一→不得繼承
ㅤㅤ
(D) 丁得三分之一→1/2
ㅤㅤ
民法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ㅤㅤ
民法第 1145 條
Ⅰ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Ⅱ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5款亦得經被繼承人宥恕而回復繼承權
ㅤㅤ
因乙先於甲死亡,是乙之子女A、B得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
ㅤㅤ
丙係於繼承開始始隱匿遺囑遭發現,被繼承人甲無從為宥恕行為,是丙喪失繼承權,且丙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縱丙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亦因丙係於繼承開始後始喪失繼承權,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從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
ㅤㅤ
丁係於繼承開始前對甲為重大侮辱,惟甲於遺囑中宥恕丁之重大侮辱行為,是丁之繼承權不喪失。
ㅤㅤ
→甲之繼承人為丁、A、B,丁之應繼分為1/2,A、B之應繼分各為1/4。
1
0
#7345224
民法§1140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ㅤㅤ
民法§1145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ㅤㅤ
乙先於甲死亡,其應繼分將由其子女A、B均分。
舉輕以明重,民法§1145第五款亦得準用但書之規定。故丁仍有繼承權。
丙在甲死亡後藏匿遺囑,自無獲得甲寬恕之可能,故其繼承權喪失。
補充:若丙有子女,且子女無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則丙之子女可行使代位繼承。(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ㅤㅤ
有繼承權人為:乙之子女(A、B)、丁。
A、B均分乙之應繼分(二分之一),一人各得遺產之四分之一。
丁得遺產之二分之一。
A:正確。
B:丁仍健在,C無繼承權。
C:丙因藏匿遺囑而喪失繼承權。
D:丁得二分之一。
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064710
未解鎖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030號民事...
(共 4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私人筆記#6305169
未解鎖
民法 第1145條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
(共 4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