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租賃住宅服務業區分為「代管業」及「包租業」,下列有關兩業差異之說
明,何者錯誤?
(A)代管業係受出租人(房東)之委託,對出租人所有之租賃住宅進行管理 業務,屬「代理房東管理」性質;包租業係承租租賃住宅後,轉租給他 人居住使用,並對該租賃住宅進行管理業務,屬「二房東自行管理」並 非受託管理性質
(B)代管業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包含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 租及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等事項;包租業經營範圍 除「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外,尚須有租賃住宅「承租及轉租」行為,即 包租業應分別與出租人(房東)及次承租人(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故 較代管業增加租賃契約責任之履行
(C)代管業係以收取約定之代管費用為服務報酬;包租業係獲取承租後轉租 之租金差額,且須負擔承租後未轉租之閒置損失等風險
(D)代管業為居間及管理性質,屬一次性服務;而包租業為租賃及管理性質, 屬連續性服務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