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繼承人依法拋棄繼承後,未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者,下列關於其拋棄繼承效力之敘述, 何者正確?
(A)拋棄繼承之效力不受影響
(B)對其他繼承人不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C)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D)僅對不知悉該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其他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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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3), B(239), C(128), D(210), E(0) #858529

詳解 (共 1 筆)

#1113836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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