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 3 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 6 個月為限。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並提出證明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A)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B)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 7 個月以上,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C)懷胎 7 個月以上
(D)生產、流產後 3 個月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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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75), C(209), D(2), E(0) #2436562
統計: A(24), B(75), C(209), D(2), E(0) #2436562
詳解 (共 4 筆)
#5586045
這題B選項也是對的 移民法第8條第1項第2款,雖然法條文字是只有規定「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得申請延期停留
但意思其實就是,只要你懷胎了,出國有生命危險,不管懷胎多久,都可以申請延期停留
所以B選項是正確的,有沒有懷胎7個月根本不在考量範圍內(只要懷胎+生命危險就好了!)
麻煩出題老師要出這種法條題可以先融會貫通一下嗎= =
選項敘述不是法條內容就能說是錯的?
到底是什麼不專業的老師出的出來這種題目
也沒人去跟考選部反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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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6896
(A)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二親等內姻親 8條1項3款
(B)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 7 個月以上,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8條1項2款
(C)懷胎 7 個月以上 8條1項1款
(D)生產、流產後 3 個月未滿 2個月 8條1項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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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3813
第 8 條 停留的期間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C、D)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B)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A)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給。
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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