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凡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阿摩線上測驗
![]() | 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6/21): A凡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由國家承擔賠償 責任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 第2條第二項
(B) 執行職務者,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即視為委託機關之公務員,由國家承擔賠 償責任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C) 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損害人民身體或財產權利,不問設置人或管理人有故意或過 失,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D)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因管理欠缺致人民身體或財產權利受損,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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