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向上大樓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將公共基金存放銀行專戶。住戶希望閒置的公共基金能獲取較銀
行存款更高的投資報酬,擬交付信託。試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如何處理?
(A)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由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交付信託
(B)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由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
(C)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直接交付信託
(D)由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直接交付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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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3787), C(69), D(52), E(0) #2110250
統計: A(181), B(3787), C(69), D(52), E(0) #2110250
詳解 (共 6 筆)
#4353982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
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
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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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172
公寓 第18條3項: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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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1530
公共基金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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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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