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外國人以投資農牧經營為由,於我國購置之土地,未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期限及用途使用者, 經限期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如何處置?
(A)依法徵收
(B)照價收買
(C)加徵荒地稅
(D)逕為標售,得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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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33), C(1), D(314), E(0) #1209512
統計: A(22), B(33), C(1), D(314), E(0) #1209512
詳解 (共 2 筆)
#3134255
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
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
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
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
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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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480
土地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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