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我國為了建立市場的正常運作及秩序,以獨占、結合與聯合行為為主要規範內涵,所以有「經濟憲法」之
稱的是下列那一種法律?
(A)公平交易法
(B)商品標示法
(C)勞動基準法
(D)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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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4), B(4), C(18), D(79), E(0) #1227641
統計: A(2294), B(4), C(18), D(79), E(0) #1227641
詳解 (共 3 筆)
#1563775
(一)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主要在規定政府、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之關係,包括範圍甚廣,牽涉各有關部會,故消費者保護法不能併入公平交易法中規範。
(二)公平交易法之立法,主要目的在建立交易行為之規範,例如反獨占、反傾銷、聯合獨占、壟斷或其他不正當之競爭等。 原則上不涉及商品本身之實質問題,例如食品衛生及商品標示等,均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不予列入。
公平交易法固亦有保護消費者權益之作用,但不能涵蓋所有保護消費者權益之法律關係,僅為消費者保護法律之一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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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2125
(0800118 制定)
公平交易法
第 1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理由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1040122 全文修正)
公平交易法
第 1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理由
一、本法規範之行為類型有第二章之「獨占、結合、聯合行為」及第三章之「不公平競爭」。前者屬限制競爭範疇,旨在排除限制競爭之行為,促進市場之自由競爭;後者則在消弭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事業之公平競爭。原條文規定「確保公平競爭」不足以涵蓋上開自由競爭之意旨,爰修正為「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以切合實際。
二、按本法未規定之事項,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則應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此為當然解釋,爰依法制體例刪除原條文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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