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將其所有 A 地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於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間之債權契約
(B)乙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無論丙是否善意,均效力未定,應經借名人甲承 認,始生效力
(C)甲乙得隨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D)若甲係為躲避債權人強制執行,而與乙通謀虛偽訂立 A 地借名登記契約者,該借名登記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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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898), C(26), D(34), E(0) #2792299

詳解 (共 6 筆)

#5219566
(一)有權處分說:   不動產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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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9772
最高法院 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對此爭點作出解釋,採有權處分說。民眾日後在進行借名登記行為時,務必要更慎重了!出名人假如把借名不動產直接轉賣,借名人也無法將不動產取回,只能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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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542
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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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9565
最高法院3月17日公告106年第3次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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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0632

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議通過有關借名登記之決議一則
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特定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乙未經甲同意,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其處分行為效力如何?
決議:採甲說(有權處分說):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
   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
   、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
   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
   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
   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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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4783
依照近期實務穩定見解(106年第3次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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