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為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之人民,因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甲的戶籍登記應
予廢止,以下處理方式,何者不符合戶籍法規定?
(A)戶政事務所應註銷甲戶籍資料
(B)戶政事務所應不經催告逕行廢止
(C)甲之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D)甲之戶籍登記廢止後,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甲
統計: A(455), B(281), C(83), D(91), E(0) #3034957
詳解 (共 5 筆)
唯一看到"註銷"只有戶籍法 第 五 章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第 62 條
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所以註銷應該不是想用就用的到.....
(A) 戶政事務所應註銷甲戶籍資料
(B) 戶政事務所應不經催告逕行廢止
戶籍法第48-1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C) 甲之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戶籍法 第六十二條(換領國民身分證,原證截角後收回)
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D) 甲之戶籍登記廢止後,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甲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戶籍登記,應經申請人之申請。但於戶口清查後,初次辦理戶籍登記或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依矯正機關、警察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法院、軍事法院、衛生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之通知或依職權逕為登記。
登記後發生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經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書面催告後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逕為登記,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