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被徵收之土地符合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行使收回權﹖
(A)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B)徵收公告期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發給補償費者
(C)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十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D)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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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58), C(40), D(763), E(0) #1260609

詳解 (共 1 筆)

#1496353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
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
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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