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有的社會保險處理事宜之敘述,下列何者 錯誤?
(A)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B)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C)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D)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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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05), C(89), D(294), E(0) #285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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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7704
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 ﹝1﹞受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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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有的社會保險處理事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第2項
(B) 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第2項
(C)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第2項
(D)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第2項,得遞延三年繳納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

1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2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A)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B)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C)。

3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5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1031121)  

一、將原條文第一項「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二、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可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俾使兒少儘早適應新環境,並與收養人建立良好依附關係。

三、依原條文規定,受僱者收養兒童,於先行共同生活期間,雖有親自照顧或委由他人照顧之事實,卻無法比照育有親生子女之受僱者,享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權利,此舉與打造友善收養環境之趨勢相違背。

四、爰新增第三項,明定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打造友善育兒及收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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