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拋棄繼承效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之拋棄,溯及於向法院為拋棄時發生效力
(B)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次順序之繼承人欲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 起2個月內為之
(C)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國庫即為最後之繼承人
(D)配偶拋棄繼承權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5), B(56), C(325), D(747), E(0) #2573349
統計: A(95), B(56), C(325), D(747), E(0) #2573349
詳解 (共 7 筆)
#4874678
C為什麼不正確
不能稱國庫為「繼承人」,是在無人承認繼承、有剩餘之遺產才歸屬國庫
非典型所謂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
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40
0
#6481462
關於拋棄繼承效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向法院為拋棄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 1175 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ㅤㅤ
(B) 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次順序之繼承人欲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 起2個月內為之
民法第 1174 條第2項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ㅤㅤ
(C) 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國庫即為最後之繼承人
民法第 1185 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不能稱國庫為「繼承人」
ㅤㅤ
(D) 配偶拋棄繼承權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民法第1176條第4項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