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拋棄繼承效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之拋棄,溯及於向法院為拋棄時發生效力
(B)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次順序之繼承人欲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 起2個月內為之
(C)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國庫即為最後之繼承人
(D)配偶拋棄繼承權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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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56), C(325), D(747), E(0) #2573349

詳解 (共 7 筆)

#4874678

C為什麼不正確

不能稱國庫為「繼承人」,是在無人承認繼承、有剩餘之遺產才歸屬國庫

非典型所謂繼承人


第 1185 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
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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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4124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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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33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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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6214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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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649
對於拋棄繼承人之效力依民法11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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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554
所以在三個月內合法的拋棄繼承,依民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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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1462
關於拋棄繼承效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向法院為拋棄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 1175 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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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次順序之繼承人欲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 起2個月內為之

民法第 1174 條第2項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ㅤㅤ

(C) 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國庫即為最後之繼承人

民法第 1185 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不能稱國庫為「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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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配偶拋棄繼承權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民法第1176條第4項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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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243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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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向法院為拋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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