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A 直轄市市長犯有貪污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後,應由下列何一機關來解除其職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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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ULE201904 大四上 (2022/05/20)
地方制度法 第79條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 |
3F 狐獴吃芒果 幼兒園下 (2022/09/01)
§78 直轄市長 縣市長 鄉鎮市長 村里長 停止職務 行政院 內政部 縣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例外 如經改判無罪時,或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