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何者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A)法官
(B)現役軍人
(C)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D)中央警察大學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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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 B(88), C(365), D(5459), E(0) #1203255

詳解 (共 3 筆)

#1283051

法官法 15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

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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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22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 下列人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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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3826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

一、現役軍人。

n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

三、軍事學校學生。

n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n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n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n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n,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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