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有關《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以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各級政府為補償義務機關
(B)同一補償事件,有數補償機關時,以受理在先之機關負補償責任
(C)其補償不包括第三人之自由權遭受損失
(D)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向地方法院聲請為假處分
(E)補償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92), B(336), C(1135), D(556), E(1550) #3436866
統計: A(692), B(336), C(1135), D(556), E(1550) #3436866
詳解 (共 6 筆)
#6453987
第 3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補償,以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為補償機關。
同一補償事件,有數補償機關時,各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
第 4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第 18 條
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 21 條
本辦法補償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13
0
#7154438
本條例第11條第3項之補償,以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為補償機關。
同一補償事件,有數補償機關時,各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ㅤㅤ
繼承人為請求時,應釋明其與死亡者之關係,及有無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請求補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但撤回請求,應經全體同意。
ㅤㅤ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ㅤㅤ
補償之請求權時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4項規定辦理。
ㅤㅤ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ㅤㅤ
前項協議書,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於協議成立之翌日起10日內送達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應參加協議機關,並作成送達證書。
因第1項協議書所生之爭議,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ㅤㅤ
請求權人不服第10條、第11條及前條之處分,或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2個月未為前條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ㅤㅤ
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ㅤㅤ
2
0
#7204925
下列有關《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以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各級政府為補償義務機關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3條1.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補償,以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為補償機關。
(B) 同一補償事件,有數補償機關時,以受理在先之機關負補償責任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13條1.數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時,得協議由一機關為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與請求權人或代理人進行協議。
√(C) 其補償不包括第三人之自由權遭受損失—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4條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包括生命、身體或財產權,不包括自由權)
(D) 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向地方法院聲請為假處分—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18條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 補償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21條本辦法補償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本題,下列有關《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之敘述,(C) 其補償不包括第三人之自由權遭受損失、(E) 補償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為正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