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    不包括    下列何種性質之處分?
(A)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B)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C)影響名譽之處分
(D)警告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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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39), C(1278), D(54), E(0) #343685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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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沒有『(C)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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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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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剝奪人身自由)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營業罰:限制或禁止行為)
四、罰鍰: 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警告性處分)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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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沒有『(C)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社維法第 19 條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剝奪權利(人身自由權)
二、勒令歇業→(B)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A)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
四、罰鍰:→剝奪財產權利之處分/(D)警告性處分
五、沒入。→剝奪權利(財產權)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D)警告性處分
行政罰法第2條(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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