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 2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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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所謂「明知」,指的是刑法第13條第1項的直接故意。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公文書必須是公務員職務上所掌,該公務員有登載該公文書的權限,才有可能成立
24.交通警察甲執行勤務,查獲違规駕駛人乙無照駕車,擬開單舉發,因為乙苦苦哀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