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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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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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林嚕蜜 大二上 (2017/02/27)
1. 一般性(競爭性)就業服務: 對象為1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具工作能力與就業意願者。他們具有獨立工作的能力,不需要特別提供輔導員支持或協助,只需由政府協助提供就業諮詢、工作媒合推介、工作適應與追縱輔導、或轉介服務等,協助有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能順利在競爭市場就業。 2. 支持性就業服務:
對象為有就業意願並具有工作能力,但暫時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工作環境強調與一般非障礙者在【融合】的工作場合一起工作。 根據新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修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