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使用約定之敘述,何
者正確?
(A)住戶違反約定事項,法院應主動予以制止
(B)住戶違反約定事項,主管機關應主動予以制止
(C)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
法令之規定
(D)法院為必要處置,如有損害,住戶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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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206), C(1251), D(120), E(0) #2688618
統計: A(146), B(206), C(1251), D(120), E(0) #2688618
詳解 (共 3 筆)
#5202252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
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
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
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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