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執行名義? (A)債權憑證(B)存證信函..-阿摩線上測驗
1F Anita Lee 國三下 (2021/03/19)
1.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為: 2. 債權憑證: (ㄧ)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未受清償或是未完全受償時,法院所核發記載原執行名義(不發還)、聲請執行對象、金額及執行受償情形的證明文件。也是執行名義的一種。 (二) 債權人將來可以再拿這個債權憑證取代原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來中斷時效或是受清償。 |
2F crossover1201 國二上 (2023/12/19)
存證信函,是一種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的一種證明函件,寄件人只要透過郵局寄發存證信函,如果對方確實收到,寄件人即可掌握有利的證據。 故存證信函的最大功用為保存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