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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54 |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54

年份:102年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24.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項損害賠償之請求 權,自行為時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十年
(B)七年
(C)五年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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