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177-1 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
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
24.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