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
(A)1個月
(B) 2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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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5), C(46), D(74), E(0) #1224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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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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