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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警察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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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34期(第1、2類):警察勤務#1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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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34期(第1、2類):警察勤務#15092 |
科目:
(甄試)警大◆警察勤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34期(第1、2類):警察勤務#15092
年份:
103年
科目:
(甄試)警大◆警察勤務
24.大法官第535號之解釋中,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
(A)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名稱之不同,均為臨檢之手段
(B)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C)警察勤務條例對於實施臨檢之要件與程序,並無授權警察機關(非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旨
(D)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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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Cathy Peng
B5 ·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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