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當事人受法院之輔助宣告後,其何種行爲無須經輔助人之同意?
(A)擔任法人之負責人
(B)辦理貸款或擔任保證人
(C)爲不動產之處分
(D)獲贈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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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7), C(29), D(963), E(0) #580115

詳解 (共 1 筆)

#3868477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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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8132
未解鎖
分三種等級: 1.無效:單獨行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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