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美國於 1972 年通過某一法案,明定教育中禁止有性別歧視、重視女學生參與..-阿摩線上測驗
788 高三下 (2018/10/02): 2017 年,美國教育界與運動界熱烈慶祝《教育修正案第 9 條》(Title IX of then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2,以下簡稱《第 9 條》)實施 45 週年。 《第 9 條》由尼克森總統在 1972 年時簽署,並於同年生效實施,其條文規定:「沒有人會因性別因素,在接受美國聯邦政府補助的教育課程或活動中被排除參與、否定權益、或遭受歧視」(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文化組,2012),也就是說,接受聯邦補助的教育機構有法律上的義務為學生或職員提供保障,使其免受性別歧視。 《第 9 條》可謂美國民權運動的產物。在 1960、70 年代,有不少美國女性參加民權運動及反戰運動,與此同時,也開始反思女性在家庭、社區、教育、職場等領域所處的不平等地位。這些反思以及社會運動的經驗,逐漸累積成一股推動修法的政治力量。1970 年,眾議員 Edith Green 率先召開聽證會,討論女性在教育及職場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隨後更進一步與眾議員Patsy T. Mink以及參議員Birth BayhI、George McGovern 等人合作,推動《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及《平等報酬法》(Equal Pay Act)的修訂。幾經轉折,最後完成了《第 9 條》的立法(Hanson,nGuilfoy and Pillai, 2011: 17-21)。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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