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訴願之決定,原則上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至遲應於幾日內為之?
(A)十日
(B)一個月
(C)二個月
(D)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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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15), C(115), D(302), E(0) #246207
統計: A(23), B(115), C(115), D(302), E(0) #246207
詳解 (共 3 筆)
#216479
訴願法
| 第 85 條 |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 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 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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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765
訴願之提起-行政處分30日
訴願之決定-訴願書3個月,延一次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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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480
對照"訴願之提起"
| 第 14 條 |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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