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關於訴訟參加(從參加),
(☆)...
A..第 58 條 第三項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B..第 58 條 第一項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C..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D..參加人不得為之訴訟行為如捨棄、認諾、訴之變更、提反訴、和解、撤回,參加人不得為之。若有錯.歡迎告知..謝謝..
74.關於訴訟參加(從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之裁判已終局確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