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為
(A)600元
(B)1,000元
(C)1,200元
(D)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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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5), C(9), D(92), E(0) #1523851
統計: A(12), B(5), C(9), D(92), E(0) #1523851
詳解 (共 5 筆)
#1651981
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或被看護者,如為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
生活津貼者,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自104年9月1日起,由每月應繳納600元或1,200元就業安定費修正為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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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6930
根據《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子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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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核定的低收入戶
? 雇主在聘僱外籍看護工時,可以享有免繳就業安定費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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