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上述修憲工程對我國現行政府體制運作的影響,下列推論何者最適當?
(A)總統擁有更堅強的民意基礎支持,行政院長的副署權則產生弱化的效果
(B)立委候選人必須同時爭取兩張選票的支持才能當選,選舉競爭更為激烈
(C)行政院長在立法院否決重大政策時可逕行解散國會,藉此有效制衡國會
(D)司法院擁有總統的彈劾權,對總統產生制衡監督力量可避免其權力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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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29), C(33), D(161), E(0) #2379866
統計: A(196), B(29), C(33), D(161), E(0) #2379866
詳解 (共 3 筆)
#4401607
D--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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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9102
(A) 總統擁有更堅強的民意基礎支持,行政院長的副署權則產生弱化的效果
總統由民選產生,將擁有全國性的民意基礎支持,行政院長的副署權改為部分副署,因此產生弱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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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立委候選人必須同時爭取兩張選票的支持才能當選,選舉競爭更為激烈
立法委員選制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區域立法委員、原住民立法委員都是採相對多數決制,不分區立法委員則採比例代表制,都是以 1 張選票的支持來計算當選與否,只是選票類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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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院長在立法院否決重大政策時可逕行解散國會,藉此有效制衡國會
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案時,行政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國會,藉此有效制衡國會,此為「被動解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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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司法院擁有總統的彈劾權,對總統產生制衡監督力量可避免其權力過大
立法院擁有總統的彈劾權,其先通過對總統的彈劾提案,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後通過彈劾,兩院聯手對總統產生制衡監督力量,可避免其權力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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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2II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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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3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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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4VII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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