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期貨信託事業遴選全權委託專業機構之資格條件,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處以暫停證券、期貨或資產管理業務之處分
(B)經核准從事資產管理業務達三年以上者
(C)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D)已配置適當人力及技術以進行受委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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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52), C(71), D(19), E(0) #2205180
統計: A(297), B(52), C(71), D(19), E(0) #2205180
詳解 (共 2 筆)
#4362410
期貨信託事業遴選之受委任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接受客戶全權委託從事期貨、衍生
性商品或有價證券之交易或經核准從事資產管理業務達三年以上
者。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及資本額達新
臺幣七千萬元以上,或檢附文件證明受委任機構最近期管理國際
期貨基金之資產總值達五千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
(三)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會處以暫停證券、期貨或資產管理業務之處分
;受委任機構屬外國專業機構者,最近一年未曾受其本國主管機
關或自律機構相當於前述之處分或處置。
(四)已配置適當人力及技術以進行受委任事項。
(五)非本基金之保管機構或與基金保管機構屬於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
子公司或互為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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