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家庭教育法,下列那一項敘述是不正確的?
(A)學校是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之一,
(B)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
(C)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
(D)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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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81), C(72), D(9), E(0) #1501817
統計: A(15), B(81), C(72), D(9), E(0) #1501817
詳解 (共 1 筆)
#2197831
【家庭教育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 (派) 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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