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作人員所接受之年有效劑量不可能超過多少毫西弗者,毋需規定其特別工作模式及劑量之偵測或分析?
(A) 0.2
(B) 1
(C) 6
(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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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7), C(68), D(3), E(0) #330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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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374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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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7994
第 9 條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應依工作人員所受輻射曝露之大小及其可能性,採取下列輻射防護措施:
一、所接受之年有效劑量不可能超過一毫西弗者,毋需規定其特別工作模式及劑量之偵測或分析。
二、所接受之年有效劑量可能大於一毫西弗,未達六毫西弗者,應定期或必要時對輻射作業場所執行環境監測及輻射曝露評估。
三、所接受之年有效劑量可能大於六毫西弗,除應定期或必要時對輻射作業場所執行環境監測及輻射曝露評估外,並應執行個別人員偵測及醫務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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