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教育基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阿摩線上測驗
1F Lin Chia-Hui 高三下 (2015/06/04)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 條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 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 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 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