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賠償金;其出於故意之行為,該管巡防機關應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或賠償金之標準,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私梟甲死亡→私梟甲非第三人→不須賠償
作業中的 漁民乙死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
X(A) 甲依據國家賠償法賠償之 →不須賠償X(B) 甲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賠償之 →不須賠償X(C) 乙依據國家賠償法賠償之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補償。 X(D) 乙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賠償之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補償。 O(E) 乙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補償之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補償。
24. 海巡人員在查緝走私案件時,受到私梟持槍抵抗,雙方槍戰後造成私梟甲死亡及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