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 65 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民法 第 128 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D) 消滅時效法規名稱: 保險法第 65 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好比食物超過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以後就不能食用,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
◆消滅時效1.保險契約特約約定被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自得為請求時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2.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保險法第65條)①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②要保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③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除斥期間1.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2.其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等待期間1.等待期是指投保後的某個期限內,只要發生理賠條件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理賠2.等待期的用意主要是防範保戶帶病投保還有病症潜伏期所用3.等待期比較常見的是關於醫療類的商品4.健康保險契約載有保險人對於訂約後一定期間內(通常為30 日、60日或90日不等)所罹患的疾病,保險人不負給付之責①醫療險:等待期平均期是30天②癌症險:等待期平均期是90天5.保險等待期的設計主要是防止保戶帶病投保,購買保單後立即申請理賠◆取得時效1.規定一般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保險契約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不適合如此長的時效,宜儘速解決2.故於保險法65條前段作特別規定,將其時效期間縮短於二年3.第65條前段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24.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請問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