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機關僱用工友之規定及限制,下列敍述何者錯誤?
(A)應符合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B)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C)不得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
(D)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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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7), C(210), D(19), E(0) #3820874
統計: A(16), B(37), C(210), D(19), E(0) #3820874
詳解 (共 2 筆)
#7293679
五、各機關僱用工友,應符合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等相關規定。
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期
間內,不得僱用工友。但屬他機關向本機關商請移撥之同意,不在此
限。
各機關僱用工友,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
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
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僱用者,不
在此限。
條例等相關規定。
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期
間內,不得僱用工友。但屬他機關向本機關商請移撥之同意,不在此
限。
各機關僱用工友,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
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
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僱用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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