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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1筆,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以下關於分管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分管契約乃約定特定部分之共有物專歸特定共有人使用之契約,故其成立須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可
(B)不動產之分管契約如經登記,可以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C)分管契約為債權契約
(D)分管契約成立後,因情勢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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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Mandy Shen 高三下 (2013/01/13)
共有物之管理採多數決(民法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分管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Asimo Wu 幼兒園下 (2013/02/20)
這題我覺得有疑義
第820條第1項應是是在無分管契約時,共有物管理之決定,
此參照第826條之1即可得知,兩者是不同的

分管契約既係債權契約,當然應經契約全體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有效成立,
況且,第820條第1項即已明文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所稱契約即為分管契約,
意即分管契約之成立方式不適用第820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反而違反債權契約成立的基本原則)

真要選答案的話,我覺得是D,如果情事變更,應回歸債總第227條2,聲請法院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以判決為之。
5F
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幼兒園下 (2013/10/07)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6F
ㄧ年考取三等商業行政(多謝 高一下 (2014/11/26)
分管契約=共有物之管理契約,只要多數決(適用820)即可,參見賴農惟民法課本P.3-73~3-76

23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1筆,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以下關於分管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